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0-04-02 00:00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统筹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三)统筹全市信用体系监管工作;

(四)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指导和监督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六)《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镇街履行物业管理行政监管职责;

(二)会同镇街决定是否解散业主委员会;

(三)会同镇街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会同镇街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五)指导和监督各方完成承接查验工作;

(六)审批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

(七)定期对镇街、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人员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成员等进行培训;

(八)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五条    镇街在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业主大会设立的书面要求,指导和监督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成立换届选举小组;

(四)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五)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进行备案;

(六)代为管理业主委员会移交的资料、印章、财物等物品;

(七)指导和监督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八)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九)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十)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企业;

(十一)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二)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十三)《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街可以依法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街应当设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急办、信访、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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